發佈日期:2019-01-19
更新日期:2019-01-19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學生活動中心地下二樓汽車停車場使用須知
- 一、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第二學生活動中心地下二樓汽車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以第二學生活動中心及管理學院所屬教職員工優先使用。申請人數如超過擬核發停車證數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 二、
持本停車場停車證者僅得停放本停車場,不開放與本校其他停車場互停。
- 三、
辦理本停車場日間(05:00~翌日03:00)汽車停車證者,每月繳交清潔維護費柒佰元整,辦理全日汽車停車證者,每月繳交清潔維護費壹仟元整,另皆需繳交遙控器保證金壹仟元整。 本停車場停車證以一年為期,清潔維護費需一次繳清。 欲中途停止租用者,應繳回停車證及遙控器。退費以月計,並以次月起計算退費。 遙控器如有遺失或損壞,使用人應繳交重製費用 600 元整。
- 四、
停車證不得轉讓、出借、偽造、變造或謊報遺失。
- 五、
請將當期之停車證懸掛於前擋風玻璃之明顯處,以憑查驗或辨識。
- 六、
使用人應依規定停放於指定之停車格內,未按規定停放者,將依本校校園交通管理要點加鎖處理,並收取車輛管理費 500 元。
- 七、
為維護良好空氣品質,車輛駛入本停車場,停車後請勿怠速運轉逾三分鐘,以達節能減碳之效。
- 八、
本停車場僅供停放車輛用,不負保管責任。
- 九、
使用人對於停車場之各項設施,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故意或過失而有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
- 十、
如因施工造成無法停車,得減收停車費,減收之計算方式以每日最多 33(1000/30)、23(700/30)元計。
-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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