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校外待建基地臨時停車場管理要點
113年3月15日113年第1次教職員宿舍委員會會議通過
113年4月8日發布全條文
一、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總務處為妥善管理本校校外待建宿舍基地規劃作為臨時停車場(下稱停車場)使用相關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下列人員,得申請付費停車位。但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且聘僱關係所剩期間少於一年者,應經本校總務處教職員住宿服務組(下稱教職員住宿服務組)同意後始得申請之。
(一)教師。
(二)職員及校聘人員。
(三)計畫案之研究人員、助理人員及臨時人員。
(四)技工、工友及其他與本校有僱傭關係之人。
(五)退休人員。
三、符合前點資格者,得向教職員住宿服務組檢附下列文件,以申請付費停車位。但停車位之申請數量,每人以一個為限:
(一)借用申請書。
(二)具有第二點所定人員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教職員工證、退休證或聘僱契約等)。
(三)有效之本人駕駛執照影本。但申請人如滿七十五歲而未能更換駕駛執照者,得提供配偶或直系親屬之駕駛執照及得以佐證身分關係之相關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身分證影本等)。
(四)有效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行車執照影本。
如委託他人代辦者,除前項文件外,另應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之身分證影本。
前二項所定文件,除借用申請書及委任書外,均應繳驗正本。
四、付費停車位之申請期間,為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止,如截止日逢假日,則延至次一工作日。但教職員住宿服務組得視付費停車位之使用情形,另行開放付費停車位之使用申請,其申請期間以公告為之。
付費停車位之使用者,由教職員住宿服務組以抽籤方式自申請人中決定之。
五、付費停車位之使用期間,為一年。但由教職員住宿服務組另行開放申請者,使用期間由教職員住宿服務組審定之。
六、付費停車位之使用費,規定如下。但使用期間屬前點但書情形者,使用費由教職員住宿服務組另行審定之:
(一)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人員之使用費,為每月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一年共計一萬八千元。
(二)第二點第五款所定人員之使用費,為每月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一年共計三萬元。
付費停車位之保證金,為一個月使用費。但使用期間屬第五點但書情形者,保證金由教職員住宿服務組另行審定之。
付費停車位之使用者,應於教職員住宿服務組之通知期限內,繳納使用期間全額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付費停車場之使用資格。
七、使用者依本法規所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費、損害賠償等),本校得以保證金及預納之使用費抵扣之。但使用者不得請求本校以保證金及預納之使用費抵扣前開費用。
保證金及使用費因前項抵扣致不足時,使用者應於本校通知期限內補足至第六點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金額。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校得終止使用付費停車場,並得逕行撤離停放車輛,撤離所需相關費用,概由使用者自行負擔,如使用者因撤離車輛受有損害時,不得請求本校賠償。
八、使用者如欲終止使用付費停車位時,應向教職員住宿服務組申請終止使用,並繳還停車場遙控器。
前項申請者經教職員住宿服務組確認無積欠費用或損害賠償金額後,始得無息退還保證金,並按未使用之月份及天數,比例無息退還使用費。
九、停車場之使用規範,規定如下:
(一)使用者不得將付費停車位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搭設車棚或作其他用途之使用。
(二)使用者僅得使用核定之付費停車位,不得隨意更改。但同一停車場之付費停車位使用者得合意交換停車位,並應以書面通知教職員住宿服務組後,始得為之。
(三)使用者不得任意將車輛停放於車道或妨礙通行處,並就付費停車位及所屬停車場之使用,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故意或過失而致停車場設備損壞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使用者如於停車場內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自身或他人受有損害,由使用者自行負責,概與本校無涉。
(五)本校得隨時終止借用付費停車位,使用者應於本校通知期限內將付費停車位騰空返還,如有違反,本校得逕行撤離停放車輛,撤離所需相關費用,概由使用者負擔,如使用者因撤離車輛受有損害時,不得請求本校賠償。
(六)本校對使用者之車輛及車內財物概不負保管責任。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之損害,本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七)付費停車位僅得停放使用者檢附行車執照之所載車輛,如有停放其他車輛之需求者,應依第三點規定向教職員住宿服務組申請車籍資料變更。但變更車輛以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者為限。
(八)如因需進行地質鑽探、設備檢修、改良或環境植栽整理等公務需要,使用者應配合騰空場地,如因未配合撤離車輛致受有損害者,本校不負賠償責任。
(九)使用者如遺失停車場遙控器,應向教職員住宿服務組繳交遙控器製作費以辦理補發。
(十)使用者如有違反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本校除得終止借用外,並得沒收已繳交之使用費及保證金。
(十一)使用者違反本要點規定而致本校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十二)未經本校同意擅自使用付費停車場者,應按使用時間以每小時二百元計費。如有致本校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本校教職員宿舍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