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的目的在於新知識的發現,其進步乃是一個透過嘗試與錯誤(trial and error)的學習過程。研究的方法與工作難以事先精確描述,要判斷所運用的研究方法所需之人力與物力,或者其成功的可能性都有困難,甚至有些研究方法鮮能保證其成功。
--引自:立法院第5屆第5會期
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科技研究發展採購之定義: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以下簡稱科研採購),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公立學校接受政府補助、委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要件:
- 經費來源: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託;
- 契約明訂:採購案件是否屬於科研採購以該補助或委託契約為準;如有疑義,由補助或委託機關認定之;
- 性質為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
- 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無其他規定(如 WTO政府採購協定, GPA)
* 111-112年度WTO政府採購協定門檻金額為:財物:新臺幣1,596萬元,工程:新臺幣1億9,961萬元。超過上揭金額之財物與工程採購案件,應依GPA之規定辦理。此門檻金額未來將逐年降低,並依匯率調整。
* 研究發展之勞務採購非GPA承諾開放項目。
適用科研採購之補助計畫:
-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 經濟部學研聯合研究計畫;
- 其他於補助或委託契約明定適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