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校近年來保管使用之財物經常失竊,尤以投影機、數位相機、液晶顯示器及筆記型電腦等財產為甚,據統計分析,竊賊多利用下班至翌日上班時段及星期假日,破壞門窗進入行竊,請各單位加強門禁管理,遵守行政院「安全管理手冊」第五章竊盜預防規定,確保門鎖窗戶之牢固並養成隨手關門上鎖習慣等積極防竊行為,財物放置地點亦應檢討其安全性並預做防範處理。各辦公、實驗場所共同經管之財物,如因管理疏失致財物遭竊,依審計法第73條規定,不能確定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各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敬請轉知教職員工生隨時提高警覺,妥善保管公私財物,數位相機、攝影機及筆記型電腦等便於攜帶之公有財產,無須使用時應存放櫥櫃中加鎖保管;借出使用時應填具財物攜出校外使用申請單(至總務處保管組網頁下載)報備登記,勿將財物留置汽車、住家或離開視線範圍,如因個人保管疏失致公有財物遭竊,使(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三、 學校公有財物發生失竊、火災時,應立即通報駐警隊並向轄區派出所、消防局報案,保留現場、自行拍照存證,清查財物損失詳列清單並取得報案證明。失竊案請於發現財物失竊時起,一個月內填具財產失竊報告表(至總務處保管組網頁下載)並詳述財產使用人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之責及檢討改善措施;火災案請附消防局火災調查資料,送交總務處保管組俾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之規定報陳審計機關審核。
四、 安全管理手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等財產管理法規及財產管理注意事項,請至總務處保管組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