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公告日:107/12/28
〔機關代碼〕3.9.20
〔機關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單位名稱〕總務處/營繕組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聯絡人〕陳石龍
〔聯絡電話〕(02)33669831分機31
〔傳真號碼〕(02)23637239
〔電子郵件信箱〕dragonchen@ntu.edu.tw
〔標案案號〕MB107122801
〔標案名稱〕國立臺灣大學108年度綜合體育館空調冰水主機維護保養
〔標的分類〕勞務類82 - 不動產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999,600元
〔採購金額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自辦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否
〔預算金額〕499,8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是
〔後續擴充〕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本採購保留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採購新台幣49萬9,800元之權力。擴充期間自契約完成後1年內。後續擴充之單價得比照本契約單價,依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規定,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否
〔招標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否
〔是否電子報價〕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01
〔招標狀態〕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107/12/28
〔是否複數決標〕否
〔是否訂有底價〕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否
〔是否屬統包〕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100元
〔系統使用費〕20元
〔文件代收費〕5元
〔總計〕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國立臺灣大學 總務處/營繕組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帳戶〕國立台灣大學401專戶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15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否
〔截止投標〕108/01/10 09:30
〔開標時間〕108/01/10 10:00
〔開標地點〕本校營繕組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否
〔投標文字〕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否
〔履約地點〕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1年
〔是否刊登公報〕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最新版範本〕是
〔歸屬計畫類別〕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基本資格:甲等以上冷凍空調業。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相關冷凍空調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投標廠商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否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8年1月3日前,以書面送本校營繕組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8年1月8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國立臺灣大學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招標公告傳輸時間〕107/12/28 11:16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