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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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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及單一薪給行政機關名稱範疇?
    A

    中華民國 88年9月15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八局給字第024403號函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60021004200-0880915

  • Q2
    有關配偶合併計點申請得配教職員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規定
    A

    依本校教職員宿舍委員會106年第1次會議決議:

    1. 配偶合併計點申請獲配宿舍,其宿舍借用契約同列為共同借用人,若契約之一方因專任改兼任、調職、離職、退休、死亡,或受撤職、免職處分而喪失宿舍借用資格者,僅得以配偶身分隨同居住宿舍,並於配偶一方之契約借用人應交還宿舍之條件成就時隨同遷出宿舍。前揭事由發生時,本校應辦理契約借用人變更並公證之。 
    2.  配偶合併計點申請獲配宿舍嗣後因故離婚,若雙方仍具本校編制內支薪之專任教職員警身分者,得經協議共同借用原宿舍。若雙方於離婚後三個月內無法約定共同使用者,前揭糾紛不得請求本校介入處理,本校將逕以當初具名申請宿舍者為優先借用人,變更契約借用人並公證之。但配偶一方於本案決議前已退休者,其於退休前已向校方提出約定共同使用之申請者,亦適用之。
    3.  ​配偶合併計點申請獲配宿舍,若配偶一方於契約存續期間因專任改兼任、調職、離職,或受撤職、免職處分者,依本校多房間職務宿舍分配及管理要點第13點第3項前段規定應遷出宿舍,因其已非屬本校編制內支薪之專任教職員警,其宿舍借用資格於斯時業已喪失,僅得以配偶身分隨同居住宿舍,雖嗣後又回台大專任,仍應於配偶一方之契約借用人應交還宿舍之條件成就時隨同遷出宿舍,不得以當初合併計點之身分續借宿舍。
  • Q3
    報稅時房屋稅籍編號該如何填寫?
    A

    報稅時之宿舍稅籍編號非必填。

  • Q4
    宿舍借用年限之規定為何?
    A
    1. 本校「教職員多房間職務宿舍分配及管理要點」、「教職員單房間職務宿舍分配及收費要點」,自106年1月28日起,多房間、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借用期間,以借用人專任本校期間為限,借用年限為15年,且各類宿舍借用期間合併計算,以不超過25年為限。
    2. 新進教師職務宿舍之借用期間以5年為限。
    3. 有關106年1月28日前已配住職務宿舍者,嗣後申請改配其他種類宿舍者之借用期間合併計算問題,經本校教職員宿舍委員會106年第1次會議決議,採下列方案辦理:
       106年1月28日前已配住職務宿舍者,自前揭規定實施後未變更宿舍時,其借用期間仍依原規定。但106年1月28日後如申請改配其他宿舍時,宿舍借用年限及各類宿舍應合併計算之借用期間,均自106年1月28日起算,依新規定計算各類型宿舍之借用年限,並依宿舍改配當時之宿舍管理費收費標準計費。


    舉例說明:
    【例1】
    某甲於89年3月1日配住單房間宿舍,嗣後因需要於107年10月1日改配多房間宿舍。則其89年3月1日至106年1月27日間之宿舍使用年數免溯及併計,但106年1月28日至107年9月30日之宿舍使用年數1年8個月又4日則應併入「各類宿舍借用期間不超過25年」之期間計算,因「1年8個月又4日(單房間宿舍應併計年數)+ 15年(多房間宿舍借用年限)< 25年(各類宿舍合併借用期間之上限)」,則其多房間宿舍借用年限為15年。準此,借用日期算至122年9月30日止。
     
    【例2】
    某乙於98年9月1日配住單房間宿舍,嗣後因需要於120年7月1日改配多房間宿舍。則其98年9月1日至106年1月27日間之宿舍使用年數免溯及併計,但106年1月28日至120年6月30日之宿舍使用年數14年5個月又4日應併入「各類宿舍借用期間不超過25年」之期間計算,因「14年5個月又4日(單房間宿舍應併計年數)+ 15年(多房間宿舍借用年限)> 25年(各類宿舍合併借用期間之上限)」,則其多房間宿舍借用年限應縮短為10年6個月26日。準此,借用日期算至131年1月27日止(1月因有31日,扣除4日後算至27日)。

  • Q5
    何謂受保護樹木?
    A

    (一) 樹胸高直徑0.8公尺以上者(指離地1.3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 
    (二) 樹胸圍2.5公尺以上者(指離地1.3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 
    (三) 樹高15公尺以上者。 
    (四) 樹齡50年以上者。 
    (五) 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包括群體樹木、綠籬、蔓藤等,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Q6
    樹木修剪由校方負責的適用範圍為何?
    A

    樹木倒塌經評估有影響宿舍結構之虞及受保護之樹木。

  • Q7
    宿舍或舍區內之樹木草坪修剪、排水溝疏通、化糞池清理,水塔、水池清洗等環境清潔,由誰負責?
    A

    依本校教職員修繕辦法第8條規定:應由宿舍借用人或管理委員會自行負責。

  • Q8
    原配住人及其配偶均已往生,其父母或子女(成年、已婚之未成年子女)是否仍可續住宿舍?
    A

  • Q9
    交還宿舍需辦理哪些手續?
    A

    一、請老師提前通知還舍日期及時間,還舍當天必須現場點交房屋,請將私人設備(如冷氣)、電器、物品及垃圾清空。

    二、為保障權益,請將水錶、電錶、瓦斯錶度數拍照,拍照之前請先核對水電瓦斯號碼是否與您帳單上用戶號碼相符。請將拍好之水電瓦斯度數照片攜至水、電、瓦斯公司結算費用,應結算至還舍前一天。
    (通常位置:水錶在頂樓、電錶在一樓大門入口處、瓦斯表在後陽台。)
    三、請櫃台將帳單地址改為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國立臺灣大學(總務處教職員住宿服務組)收,如戶名非國立臺灣大學,請更正。(如為金融機構代扣務必通知停扣)
    四、終止私人電信服務。如戶籍在宿舍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辦理戶籍遷出。
    五、還舍當天請老師親自於點交書簽名,並附上水電瓦斯收據。交還宿舍鑰匙。


    櫃台地點:
    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水源校區旁,電話87335678或長興街底,電話87335804)
    台灣電力公司(基隆路台科大旁,客服1911)
    大台北瓦斯公司(光復北路11巷35號,電話27684999)

  • Q10
    借用人因專任改兼任、調職、離職、退休或留職停薪而無執行原任職務之事實者,應於何期限內交還宿舍?
    A

    借用人因專任改兼任、調職、離職、停職、退休或留職停薪而無執行原任職務之事實者,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宿舍;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者,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宿舍;獲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宿舍。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借用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宿舍前,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向出納組繳納宿舍管理費。但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其於留職停薪期間,亦同。

  • Q11
    什麼情況屬不符實際居住之認定標準,需終止借用?
    A

    依行政院頒「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第五點規定:
    「各機關學校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屬不符實際居住之認定標準,應終止借用,並責令搬遷:
    (一)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者。
    (二)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四十五日者。
    (三)對出國、至大陸地區等特殊情形,不受前二款之限制,惟於一年內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
    (四)經宿舍管理機關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且不能提出未有前三款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準之具體說明者。
    宿舍借用人因疾病、傷害,經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開立之住院治療證明者,或因其他重大事故,為維護其生命、身體、健康之必要致未居住於宿舍,經提出佐證資料,並經管理機關審核確認屬實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宿舍借用人因學術研究、執行特殊任務或借調奉派等因素出國駐外期間,其原同住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有一人以上續住於宿舍,無第一項各款情事,或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但符合前項規定者,宿舍借用人視為有居住事實。」

  • Q12
    新進教師職務宿舍格申請流程為何?
    A

    申請人得於使用教職員報到管理系統時 勾選 或於起聘前一個月至起聘後一年內檢附戶口名簿(或護照)及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向教職員住宿服務組填表登記後列入候配名冊。

  • Q13
    什麼資格才可申請新進教師職務宿舍職務宿舍?
    A

    本校編制內(不含附設單位)支薪之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及教授,除已獲政府輔助購置或承購住宅或貸款者、配偶任公職未配有宿舍或未任職單一薪給單位者等外。

  • Q14
    原住本校單房間職務宿舍可否申請調配宿舍?
    A

    原住本校宿舍已滿半年者,得申請調配宿舍。

  • Q15
    單房間職務宿舍格申請流程為何?
    A

    單房間職務宿舍分配作業已電腦化,流程如下: 

    1. 向計資中心申請帳號及密碼 (即email帳號)。 
    2. 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一日起至五日止,公告待配宿舍清單及上網選填志願。保管組並得視宿舍收回情形增加分配次數。
    3. 公告當月一至五日,於上班時間與保管組約借鑰匙參觀宿舍。如逢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之首日。 
    4. 公告當月十五日公布得配名冊,並公告二日。如逢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之首日。 
    5. 公告期滿後,得配人於收到簽約通知起二週內辦妥簽約手續。
  • Q16
    什麼資格才可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職務宿舍?
    A

    本校編制內(不含附設機構)支薪之專任教職員警,除已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凡無配偶者或原依規定已配住多房間職務宿舍因已無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 Q17
    宿舍借用人有違反管委會情事,如何處理?
    A

    宿舍住戶違反舍區規約規定而情節重大者,經舍區管委會勸導無效且由該會提報住戶大會會議決議者,可移請總務處將該案提請本校教職員宿舍委員會討論。凡經教職員宿舍委員會決議通過應交還宿舍者,該宿舍住戶應將其宿舍清理乾淨交還學校,嗣後不得再申借宿舍。

  • Q18
    各舍區可成立管委會嗎?
    A

    凡本校具有整體不可分性、非短期居住之集居舍區,應設管理委員會,並得依本校教職員宿舍公約訂定舍區規約。

  • Q19
    如何申請宿舍管理費繳納證明?
    A

    一、為因應無紙化作業推行,本校職務宿舍之年度宿舍管理費繳納證明書,請至臺大首頁myNTU→帳務財務→「職務宿舍繳費證明」項下查詢及列印。

    二、已無法使用計資中心e-mail帳號者,或對於所列印之旨揭證明書有疑義者,請逕洽本組承辦人林先生(電話3366-3426)。

  • Q20
    如何申請宿舍配住證明?
    A

    申請人得以書面、mail或電話向本組承辦人提出申請,並請註明交寄方式。

    1. 多房間職務宿舍:林股長,電話:33663426,email:juilin@ntu.edu.tw
    2. 單房間職務宿舍:林股長,電話:33663426,email:juilin@ntu.edu.tw
    3. 新進教師職務宿舍:林先生,電話:33664664,email:hsintalin@ntu.edu.tw
  • Q21
    原住本校多房間職務宿舍可否申請調配宿舍?
    A

    原住本校宿舍已滿三年者,得調配宿舍,調配順序列於當次參與分配人員之後。民國80年12月31日前已配得宿舍者,得依現行宿舍第二至五點規定調配一次,並依現行宿舍收費辦法繳交宿舍管理費。

  • Q22
    多房間職務宿舍格申請流程為何?
    A

    本校在這方面算蠻先進的,已進步到e化申請,其流程如下:

    1. 申請借用人應先向計資中心申請帳號及密碼(即email帳號)。 
    2. 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一日起至十日止,分四期於教職員住宿服務組網 頁公告待配宿舍清單。如逢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之首日。
    3. 公告當月一至七日,於上班時間開放宿舍參觀。如逢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之首日。
    4. 公告當月一至十日上網選填志願。如逢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之首日。如須修正或撤銷,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教職員住宿服務組辦理。修正者,應於上網選填志願期間申請;撤銷者,應於公布得配名冊日前申請。 5.公告當月二十日公布得配名冊,並公告五日。如逢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之首日。
    5. 公告期滿後,教職員住宿服務組通知得配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文到十五日內辦妥簽約手續。
    6. 簽約後,由教職員住宿服務組發給配住證明並點交鑰匙,得配人自是日起,即負宿舍保管責任,應即遷入居住,並開始繳納宿舍管理費及依行政院規定每月扣回房租津貼。借用期間各宿舍之水、電、瓦斯、電話等費用概由各住戶自行繳納。
  • Q23
    什麼資格才可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
    A

    本校編制內(不含附設單位)支薪之專任教職員警,除已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者外,凡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申請借用一般宿舍。
    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者,於本校任職滿一年後,亦得借用之。
    具前揭申請資格之專任教師,如具有博士學位者,亦得同時申請借用學人宿舍。

  • Q24
    宿舍適用的法規、辦法有那些?
  • Q25
    教職員住宿服務組管的宿舍有那幾類型?
    A

    多房間職務宿舍、單房間職務宿舍、客座宿舍、新進教師職務宿舍。

  • Q26
    新進教師職務宿舍分配及管理要點第2點加分項目:未成年子女者之定義?
    A

    依據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定義為出生至未滿二十歲;惟自112年1月1日起,未成年子女定義為出生至未滿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