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5-08-14
更新日期:2019-06-30
"
- 一、
用人單位如有聘任外籍人員且符合離職儲金資格者,於報帳時應辦理提撥薪資總額6%之公提儲金,本人亦應提撥6%之自提儲金。
- 二、
校聘人員及工讀生自97年1月1日起已改適用勞退新制。97年以前任職者,離職時,請至出納組辦理離職儲金請領作業。
- 三、
辦理請領離職儲金,請下載申請書並填報後送至出納組B3號櫃檯辦理。
- 四、
離職儲金統一由第一銀行匯入各請領人薪轉銀行帳戶內。
- 五、
依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七條規定,(第一項)聘僱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離職儲金本息之權利,自聘僱人員離職或在職死亡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第二項)聘僱人員離職時未請領離職儲金本息,於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者,得由其遺族於聘僱人員死亡之日起十年內請領。
相關檔案
- 請領公自提儲金申請書/Mandatory Pension Contribution & Voluntary Pension Contribution claim applications-107.09.10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