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物之單位: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規定,以機械操作或使用上可以劃分段落後為一單位;或具有完整之個體,並能單獨使用者為一單位。
(2)財物之金額:依第(1)點釐訂後,每單位之財物單價逾六千元之非消耗性財物,及單價一萬元(含)以上並且可使用二年以上之軟體,及權利(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不論金額)。
(3)申請編號及標籤之文件及方式:
以線上方式:使用單位可從保管組網頁右側「線上服務入口」之「財物編號及標籤申請」進入,於線上填寫基本資料並上傳單據及財物外觀照片(或型錄照片)等文件檔案即可完成申請。單據上需有載明財物單價、數量、廠牌型號資料,可以下擇一提供:估價單、發票、決標單價分析表(標價清單)。若無廠牌型號請於該單據上註明『無廠牌型號』。
(4)保管組收到申辦資料後,即列印單據於其上手寫財物編號並製作標籤,完成後即以公文交換方式將手寫財物編號之單據及財物標籤送還申請人。
(5)貼牌及報帳:請申請人依「自行貼牌注意事項」自行貼牌及拍照後,將手寫編號的單據或文件正本,及貼有標籤之財物照片,併同財產/物品增加單送至保管組審核。「自行貼牌注意事項」及自行貼牌財物相片格式,請於總務處保管組網頁(下載專區→動產股下載→財物標籤類)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