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須符合下列準則始同意申請:
- 設會址之單位與本校相關院系所之學術發展或學校業務相關。
- 負責人以本校教師為限。該會址設立期限,除以名譽教授為負責人者由該相關學院依個案情形另定外,以任職本校期間為限。
- 若有使用本校校舍空間,應依法訂定房地使用契約,並繳納房地使用費;如未使用校舍空間,僅以本校校舍做為基金會、學會、協會之通訊處,則同意其申設並免簽訂房地使用契約,惟日後如涉稅負,仍請該會負擔。
- 為避免郵件量太多造成本校行政負擔或轉件逾時,建議考量另承租郵政信箱。
(二)請基金會、學會、協會以書面申請,先經相關院系所同意並確認與其學術發展或學校業務相關後,簽會總務處保管組於奉核准後辦理。
(三)本校各單位不得再申請籌設財團法人,引用校名或設在校內之基金會亦不同意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