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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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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
    臺大校地及建物面積有多少?
    A

    校地面積約3萬4千1百多公頃、建物面積約184萬平方公尺;

    細部資料歡迎進入臺大網站統計年報查詢(網址:http://www.ntu.edu.tw/about/statistics.html

  • Q2
    如何申請調閱校舍之使用執照?
    A

    1.本校教職員因公務需要,申請書經主管核章後可持申請書或電郵方式向本組申請調閱。
    2.本校學生因研究需要,申請書經指導老師及系主任核章後可持申請書或電郵方式向本組申請調閱。
    3.申請書請至下載區列印「使用執照圖說_借調單」。
    4.若只需要使用執照存根影本,請先查明使照字號(可電洽本組02-3366-3430查詢)後,再至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網頁 列印即可

  • Q3
    校舍要如何命名?有什麼程序?
    A

    經權責單位依國立臺灣大學校舍命名原則命名確定,由使用單位簽會總務處與校園規劃小組後提行政會議報告,經確認後由秘書室上網公告及刊載於校訊上,並另知會校規小組及總務處保管組。相關規定可由 (保管組→服務項目→相關法規 ) 網頁下載

  • Q4
    研究計畫辦公室有無固定申請時間?要不要先來登記?
    A

    不用先來登記啦,研究計畫辦公室空間可供申請時,本組將發送校內訊息及函知全校各單位並公告於總務處保管組網頁,請需求研究計畫辦公室之單位或教師於公告期限內向總務處保管組提出申請。

  • Q5
    申請研究計畫辦公室後分配作業為何?
    A

    公告申請期限截止後,保管組會彙整申請表後由總務長、教務長及研發長成立小組共同審核,由總務長擔任召集人,核定後由本組通知獲分配單位辦理簽約手續。

  • Q6
    申請研究計畫辦公室時分配作業是否有優先排序?
    A

    使用研究計畫辦公室空間分配審議之事項如下: 

    1. 研究計畫經費提列管理費數額。 
    2. 配合學校發展之重大政策需求。 
    3. 其他特殊專案經審議通過者。
  • Q7
    使用研究計畫辦公室之收費標準為何?
    A

    研究計畫辦公室收費標準除近期新建大樓外為每坪每月水電暨場地設備費新台幣750元,公共設施375元,新建大樓將依其區位及設施等因素分別訂定適宜之收費標準。

  • Q8
    各系所之空間標準為何?
    A

    為使本校於空間分配及資源統整上有所依據,依教育部89年公布「大學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審查作業要點」已有大學各學院之使用空間標準,亦據以審定各新建工程量體規模,校規小組亦已依此部訂空間標準,轉換成本校各學院空間標準,經提報91年10月30日校發會通過空間標準如下。 

    學院別 樓地板面積標準(M2/每生) 

      大學部 研究所
    文學院 10 13
    理學院 13 17
    生科學院 13 17
    工學院 17 21
    農學院 17 21
    電資學院 17 21
    管理學院 10 13
    醫學院 23 29
    公衛學院 13 17
    法律學院 10 13
    社科學院 10 13
  • Q9
    我認為保管組應有比較詳細的校舍空間資料。
    A

    本組已推動校舍空間資訊系統建置作業,進行校舍測繪及平面圖數位化以及校舍空間資料庫建置,完成資訊系統建置以達管理電腦化,本校教職員生如因公務需要需索取相關空間圖資及資料可洽保管組查詢。

  • Q10
    學校有空間分配機制嗎?
    A

    85年成立「校園校舍空間分配小組」成員由總務長擔任召集人外,當然委員由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財務長及具有土木建築、機電、景觀、交通及管理背景之校規小組委員擔任,推派委員則由各院推派教師1人擔任,對校園校舍空間之分配予以討論,並提出建議供校發會參考及審核,不過若是各院系所使用中之空間,則由系所自行分配。

    另各學院增建校舍時,除改善申請單位之空間需求外,亦應兼顧本校與其他單位的空間需求,特訂立「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增建校舍空間提撥校方原則」,以平衡申請單位及全校總體之空間需求,共謀本校總體性之永續發展。

  • Q11
    有無規定退休教師何時應交還使用空間?
    A

    依本校「退休及離職教師使用研究室及實驗空間處理要點」,該要點規定教師應於退休日起3個月內將使用研究室及實驗空間交還。

  • Q12
    基金會、學會、協會等校外單位可否以本校房舍為會址?
    A

    (一)須符合下列準則始同意申請:

    1. 設會址之單位與本校相關院系所之學術發展或學校業務相關。
    2. 負責人以本校教師為限。該會址設立期限,除以名譽教授為負責人者由該相關學院依個案情形另定外,以任職本校期間為限。
    3. 若有使用本校校舍空間,應依法訂定房地使用契約,並繳納房地使用費;如未使用校舍空間,僅以本校校舍做為基金會、學會、協會之通訊處,則同意其申設並免簽訂房地使用契約,惟日後如涉稅負,仍請該會負擔。
    4. 為避免郵件量太多造成本校行政負擔或轉件逾時,建議考量另承租郵政信箱。

    (二)請基金會、學會、協會以書面申請,先經相關院系所同意並確認與其學術發展或學校業務相關後,簽會總務處保管組於奉核准後辦理。

    (三)本校各單位不得再申請籌設財團法人,引用校名或設在校內之基金會亦不同意設立。

  • Q13
    校產提供使用流程為何?院系所可自行與校外單位簽約嗎?
    A

    (一)須符合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始得提供使用:

    本校經管之校產,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依國有財產法第11、28及32條規定,應由本校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直接管理使用,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除符合「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規定,始得無償提供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外,不得辦理借用,其餘提供使用,應於符合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規定,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辦理出租或利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所稱「不違背其原定用途」,係指管理機關依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中,兼由他人使用者。

     

    (二)須依本校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1. 本校場地設備以優先提供本校教學單位、行政單位及學生社團使用為原則。
    2. 各場地設備管理單位應視其性質及相關法令訂定管理使用規定暨收費標準,由各該管一級單位通過,送總務、財務、主計等三單位通過後施行。
    3. 場地設備如提供校外單位半年以上長期使用或委外經營者,管理單位應提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或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簽約公證事宜。
  • Q14
    聽說溪頭很漂亮,我想了解有無提供住宿服務?
    A

    您熟悉的漢光樓、大學樓、紅樓等,相關資訊請洽本校實驗林管理處溪頭教育中心
    訂房專線:049-2612588
    傳真專線:049-2612577
    線上訂房系統:https://nantou.welcometw.com/upload/nantou-xitou/index.html

  • Q15
    請問可以承租或購買臺大經管的林地嗎?
    A

    本校經管林地屬國有林事業區林地,依據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第10條規定「國有林事業區之林地,除依森林法第八條規定辦理,配合政策之推行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及已出租林地另案檢討者外,不再放租、解除或交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