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9-01-19
更新日期:2019-01-19
紀念品授權(製作販賣)
為鼓勵多元創意開發本校紀念品之製作與銷售,依據本校商標使用管理辦法,須得到本校授權才得製作販賣本校紀念品,並支付固定比例授權回饋金給校務基金專戶。
依據104年12月22日,本校商標權利金會議紀錄(附件),本校一級單位自主管理開發設計與銷售紀念品(二級單位由一級單位審理),並申報銷售金額,與繳交商標授權回饋金。
本校授權校外廠商廠商設計之提案必須事先經本校總務處審查同意並獲得授權後,始得以本校紀念品之名義販售。
欲購買本校紀念品,請至生活便利通→購物娛樂→臺大紀念品參觀選購。
相關法規: 國立臺灣大學授權紀念品製作銷售管理要點
如有疑義,請洽總務處經營管理組:(02)3366-7822
臺大紀念品送審作業流程
- 紀念品圖樣設計審查須提交設計圖稿及說明。
- 填具紀念品送審表。(表格下載)
- 校內單位:校內二級單位由一級單位審核同意後逕行處理。
- 校外授權廠商:廠商提案由總務處進行審核。
- 審核同意圖樣在上架前,應先注意是否應依商品檢驗法辦理檢驗。
- 填具紀念品上架前報核表(表格下載),將紀念品樣式內容以電子檔及實體1份
- 本校授權廠商除依上述規定外,並依據契約內容配合辦理。
紀念品授權回饋金收取原則
通路 |
授權金及相關費用 |
備註 |
校內單位製作紀念品自行銷售 |
繳納15%作為管理費,繳校管理費之50%回歸一級單位運用 (不另收取授權回饋金) |
銷售單位自行負擔營業稅5%,並負擔產品安全責任及產品侵權責任 |
授權廠商 |
授權回饋金按售價10%計算 |
銷售單位自行負擔營業稅5%,並負擔產品安全責任及產品侵權責任 |
平均年銷售總額(含稅)< 200萬元,除依規定繳交授權金外,不退還履約保證金10萬元 |
相關檔案
- 國立臺灣大學授權紀念品製作銷售管理要點
- 紀念品設計審查表
- 紀念品上架前報核表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