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內教師及職員如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有異動時,請重新填具「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並送交至出納組13號或14號櫃檯辦理更新。
(一)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2條規定:「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10日內將異動後情形,另依前條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
(二)另依104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說明,每月薪資所得應扣繳稅額係依據填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請確實依前揭辦法辦理異動通知,俾憑維護最新資料辦理薪資扣繳作業。
(三)如編制內教師及職員欲查詢已填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請向出納組編制內薪資承辦人員洽詢,連絡電話為3366-3498(翁雅鳳)或3366-2019(楊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