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的目的在於新知識的發現,其進步乃是一個透過嘗試與錯誤(trial and error)的學習過程。研究的方法與工作難以事先精確描述,要判斷所運用的研究方法所需之人力與物力,或者其成功的可能性都有困難,甚至有些研究方法鮮能保證其成功。
--引自:立法院第5屆第5會期
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之定義: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以下簡稱科研採購),係指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二、可適用科研採購辦理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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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補助或委託契約明訂:採購案件得以科研採購辦理;
〔註:(1)依本校採購實務作業,採購案件是否可適用科研採購辦理,請逕以「該政府機關(構)補助或委託契約規定」之內容認定。(2)如對於採購案件之「經費來源」,是否屬於接受政府機關(構)補助或委託辦理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預算,進而可適用科研採 購辦理,尚有疑義者,請洽詢該補助或委託機關認定,或另洽詢本校研發處協助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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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締結生效中之條約或協定,無其他特別規定,例如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明訂採購案件之採購金額達GPA適用門檻,應適用一般政府採購辦理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