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免稅令是最正規的方式且無需繳交保證金予海關。但仍有下列二項之適用:
1.若國外出借人可向該國外貿協會申請「暫准通關證」則可不辦理免稅令,但暫准通關證效期通常僅有一年,且需由出借人繳納保證金予該國外貿協會。
(關稅法第54條:納稅義務人得以暫准通關證替代進口或出口報單辦理貨物通關,該貨物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 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逾期未復運出口者,其應納稅款由該證載 明之保證機構代為繳納;逾期復運進口者,依法課徵關稅。 適用暫准通關證辦理通關之貨物範圍、保證機構之保證責任、暫准通關證之簽發、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若借用物品係短期需用,自進口後6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則亦可透過繳交保證金予海關的方式逕行辦理進口。
(關稅法第52條: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
前項貨物,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應於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復運出口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
另,學校出口用品至國外,於出口後一年內原貨復運進口者,並於出口時繳交保證金予海關,亦得免辦進口免稅令。
(關稅法第53條: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前項貨物,如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進口期限者,應於復運進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出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復運進口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