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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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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
    共約是否還有大量訂購另行議定條件之適用
    A

    一、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4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300142330號函釋,各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時,就不同標的分別訂定每次最高採購量,不另訂定大量訂購優惠條款。查目前共約業多依前開函釋辦理,將同標的按不同數量分項招標,即已將經濟規模成本較低之因素納入考量,爰無訂定大量訂購優惠之條款。

    二、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十條,廠商對訂購機關不應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如廠商欲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契約產品予本校,應依該共約契約規定為通知或經同意後始得下訂。

  • Q2
    共同供應契約應注意事項
    A

    一、採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者,請購時應檢具由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所產生之「請購單」,完成簽核(監辦)程序後,再據以下訂,勿逕以共同供應契約之「訂單」作為請購文件。

    二、請購時,不得意圖規避採購規定切割訂單或化整為零。(GPL§14)

    三、請注意契約安裝費用問題。

    四、請注意綠色採購規定。

    五、共約單筆訂單金額可能設有最低訂購限制,但如經廠商同意以該數量交貨者不在此限。

    六、共約決標規格及功能如不符合需求,則應另行招標,不得以扣除原設備規格之項目方式辦理。

    七、「警衛人員」採購應於報到時辦理驗收,並應要求廠商於限期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部分品項產品應簽經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如電腦軟體、碳粉匣、原廠原裝油墨、資料庫系統等)

    九、額外項之加項應與該請購品項相關,且不得據以讓廠商巧立名目任意哄抬加價;契約已規定廠商應供應之品項亦不得列為額外項。

    十、如與廠商另議優惠內容或贈品或特殊安裝送貨地點等均應於額外項清楚載明規格內容,以為驗收依據。

    十一、額外項廠牌型號數量如有規定均應填寫清楚。

    十二、額外項之(純)加項部分不得超過15萬元(加減項不得互抵)

    十三、廠商不得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契約產品予某特定訂購機關。(共約實施辦法九)

    十四、30萬元以下訂單,於請購單簽核完成後自行下訂並辦理交貨驗收付款程序,驗收請務依契約要求廠商提具相關文件,如出廠證明、保固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等。

    十五、逾30萬元以上訂單,除依前條辦理外,驗收前應登記採購組主驗人時間。

    十六、採購程序當中須隨時於政府採購網進行更新,如請購、下訂、簽收、驗收等均須於該網站進行線上紀錄。

    十七、綠色採購環保產品查詢:資訊產品、家電產品、辦公用產品…(採購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