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變更包含原契約標的之規格、數量、價格或契約條款之變更,包括追加契約之外之新增工作項目。
契約變更之態樣:
1.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本校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本校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廠商於本校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本校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本校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2.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本校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3.展延履約期限:履約期限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長之,但應由請購或使用單位敘明其「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及所擬展延日數之分析。展延之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4.不計罰逾期違約金之情形: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機關。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延長履約期限,不計逾期違約金:
(一)屬不可抗力所致。
(二)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契約變更或機關通知廠商停工。
(三)機關應提供予廠商之資料、器材、場所或應採行之審查或同意等配合措施,未依契約規定提供或採行。
(四)可歸責於與機關有契約關係之其他廠商之遲延。
(五)其他可歸責於機關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5.由採購組開、決標案件之契約變更經簽奉核准後,請購單位應將核准簽文影印送交採購組相關承辦人員收存。
6.展延履約期限之外購案應檢視:
(1)進口免稅令(效期:自核發日起6個月內)是否會因過期而需重辦。
(2)信用狀之「最後裝船日」及「有效期限」是否會因過期而需向銀行申請修改信用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