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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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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
    如何查詢拒絶往來廠商
    A

    相關文件:拒絶往來廠商查詢說明    

  • Q2
    院系所自辦採購案號編碼原則
  • Q3
    報紙訂閱異動申請
  • Q4
    如何申請大型飲水機
    A
    1. 請購單位取得廠商報價單再填具財產物品請購單,先會環安衛中心。
    2. 環安衛中心審查評估後若建議採購事項,再送本組辦理採購。
  • Q5
    採購契約外之配備金額逾新臺幣15萬元,但未達新臺幣150萬元之採購程序為何?前述增購部分機關是否不必與廠商另訂契約
    A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契約外配備金額逾新臺幣15萬元但未達新臺幣150萬元者,依據94年1月5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18次會議紀錄第陸點規定,「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者,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即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未達新臺幣15萬元者,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並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臺幣15萬元而未達150萬元者,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 Q6
    校內同仁代墊貨款注意事項
    A
    1. 校內同仁因執行業務需要,先行墊付貨款時,請務必告訴店家在電子發票上輸入本校統編:03734301。
    2. 電子發票若無本校統編,同仁必需補蓋店家統一發票章,並親自寫上統一編號。
  • Q7
    契約製作時應注意的事項
    A

    以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最新政府採購契約範本為原則,請至採購組網頁下載(含科研採購契約書)。部分租用案件係由得標廠商依其行業特性提供其定型化契約,請購單位應妥為評估,確認將來有維本校權益,履約無疑。

     

    為避免契約書填列不全,授權自辦案件應訂立財物勞務規格書或工作規範(常見表單下載),以利檢核契約要項及驗收之用,另針對採購標的之不同,亦請審慎考量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個人資料保護及保險條款、保密條款等訂立需求。

    ※契約文件之效力(依序排列):契約條款>本校招標文件>廠商投標文件
    ※契約之附件應避免以類似契約條文之型態呈現,以避免效力位階之混淆。
    ※契約條文:依決標(議價)紀錄、規格書、補充投標須知等要項填入。由開決標同仁於招標前(公開案件)或於開標前(限制性案件)將契約條文繕打完畢。

    ※契約附件:
     .公開案件規格書、投標須知、補充投標須知、招標公告、投標標價清單、比減價單、決標單價分析表(分項報價且經減價後決標)、保密合約書、保密承諾書、採購資訊應用系統網站資訊安全管理辦法、環安衛管理要點、企劃書或服務建議書(評選案件)。
     .限制性規格書、補充須知、經請購單位簽認之報價單、比減價單、決標單價分析表(分項報價且經減價後決標) 、保密合約書、保密承諾書、採購資訊應用系統網站資訊安全管理辦法、環安衛管理要點等。

    『決標單價分析表』:

    1. 原則上應依減價幅度來同步調整每個項次金額。
    2. 若報價內含贈品項目,應備註此贈品之市價且若未履約,應在契約總價內扣減。   

     

    • 勞務分包案:應參考本校與業主簽訂之主約,並審酌付款條件、履約期限、逾期罰金、智慧財產權、保密條款、驗收等項次。
    • 外購案訂約主體: oooo CORPORATION  (oo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
    • 份數:
      內購→正本2份,副本2份
      外購→正本2份,副本3份
      亦可依報帳需求增加份數
    • 印花稅票(每案):
      財物→12元
      勞務→契約總價金之千分之一(可為營業稅前,即除1.05)
    • 應掌握廠商擲回契約之時效(決標後7個工作天內),並注意保證金是否繳交。
    • 契約審核
      1. 檢查是否記載錯誤、缺頁、缺章(含騎縫章)、缺份數。
      2. 決標單價分析表(分項報價且經減價後進入底價之案件)應詳實分析及覆核。
      3. 檢查是否漏貼印花及銷花。
      4. 貼印花之一份正本於封面蓋上「廠商留存」印章。
  • Q8
    契約變更的範圍及態樣?應注意事項
    A

    契約變更包含原契約標的之規格、數量、價格或契約條款之變更,包括追加契約之外之新增工作項目。

    契約變更之態樣:

     

    1.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本校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本校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廠商於本校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本校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本校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2.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本校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3.展延履約期限:履約期限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長之,但應由請購或使用單位敘明其「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及所擬展延日數之分析。展延之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4.不計罰逾期違約金之情形: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機關。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延長履約期限,不計逾期違約金:

    (一)屬不可抗力所致。

    (二)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契約變更或機關通知廠商停工。

    (三)機關應提供予廠商之資料、器材、場所或應採行之審查或同意等配合措施,未依契約規定提供或採行。

    (四)可歸責於與機關有契約關係之其他廠商之遲延。

    (五)其他可歸責於機關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5.由採購組開、決標案件之契約變更經簽奉核准後,請購單位應將核准簽文影印送交採購組相關承辦人員收存。

     

    6.展延履約期限之外購案應檢視:

    (1)進口免稅令(效期:自核發日起6個月內)是否會因過期而需重辦。

    (2)信用狀之「最後裝船日」及「有效期限」是否會因過期而需向銀行申請修改信用狀。

  • Q9
    政府電子採購網帳號申請/IC卡申請/帳號異動等事項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