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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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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
    由廠商向國外進口貨品,再開立國內發票銷售予學校的案件,可以申請進口免稅令嗎?
    A

    決標後才從國外進口,是可以辦理進口免稅令的,且此種免稅令只能免除 關稅,不能免除營業稅。

    決標(議價/採購)記錄備註事項、免稅令申辦事項請 詳採購組網頁→【服務項目】→【外購結匯免稅】→【免稅】→【『新購』或『受贈』流程】(含 新台幣15萬元以下小額採購之報價單備註事項)

  • Q2
    貨物已抵達海關,才發現未辦免稅令,應如何辦理?
    A

    請以押款提貨方式辦理提貨,切勿以繳稅方式結關提貨。押款提貨流程、表單、範例及注意事項請參考採購組網頁/服務項目/外購結匯免稅專區相關訊息。

  • Q3
    是否以台大名義進口的所有物品均可申辦免稅令?
    A

    否,需為以下物品才可申辦免稅令:

    1. 研究及實驗需用之儀器設備、材料、試藥、及其相關之必需品。
    2. 教育需用之圖書、視聽器材、標本模型、資訊及電腦媒體及其相關之必需品(教師個人圖書不適用)。
    3. 實習及教育需用之機具、器材。
    4. 醫學院附設教學醫院用於臨床醫學實習之醫療儀器設備。

    ※以上教育研究用品以所使用最後成品為限,且洽國外廠商報價時,應將廠牌、規格、型號納入報價單(商業發票)中

  • Q4
    免稅令的用途?申辦的時機?申辦的流程?
    A

    凡以本校名義進口之貨品,如符合「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3條之規範, 得依該法申請免稅。發證單位為輸入口岸(機場或港口)之財政部關稅局,貨物抵達海關時,需檢附免稅令,學校才能獲准免稅順利完成報關提貨。各需求單位應最遲於貨物抵達海關前15日向採購組提出申請。


    申辦流程:申辦單位取得報價單或Proforma Invoice→製作免稅申請書及明細表→點選教育研究用品免稅進口申辦」之電子表單簽核系統申請(已置於本組首頁/線上服務入口項下),並依畫面指示依序操作→採購組審核無誤後發函海關辦理→海關審查通過核發免稅令→採購組收到免稅令後通知申辦單位領回。

    電子表單簽核系統注意事項:

    一.申辦人員限於適用人事室控管人員,如教師、公務人員、校聘人員及使用MYNTU單位自聘人員。

    二.點選「教育研究用品免稅進口申辦」之電子表單簽核系統申請(已置於本組首頁/線上服務入口項下),並依畫面指示依序操作

    三.申辦單操作方法可參閱「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申辦電子表單操作暨報關注意事項

    (詳採購組網頁/服務項目/外購結匯免稅專區)

  • Q5
    報關提貨與押款提貨有何不同?
    A

    貨物在抵達海關前,即已申辦核發免稅令者,則可逕憑免稅令報關提貨。

    貨物在抵達海關時,免稅令尚未申辦核發者,則需繳納貨物價值5%~10%之押款及檢附免稅令申請函才可結關提貨者,謂押款提貨。所暫繳之押款需俟免稅令核發後,再憑申辦退還押款。

  • Q6
    免稅令尚未核發,即先繳納稅金(關稅及營業稅)辦理結關提貨,稅金可以報帳嗎?
    A

    原則上是不可以報帳,應於提貨後4個月內補辦免稅令並申退稅金,流程及表單比照押款提貨方式處理。惟應妥善保管稅金收據聯及扣抵聯,俟海關同意退稅時歸還海關。

  • Q7
    免稅令的幣別可以是新台幣?
    A

    是,會發生新台幣的狀況有:

    1. 進口人是學校,但國外廠商接受新台幣報價。該類案件請於免稅明細表註記:「新台幣報價」
    2. 進口人是國內代理商,此類免稅令僅免除關稅,代理商於貨物結關時仍需繳納營業稅,該類案件請於免稅明細表註記:「國內代理商名稱、統編、電話、住址」。
  • Q8
    進口教學研究用品,除購買外,尚有哪些因素可以申請?
    A

    目前尚有下列三項因素可以申請進口免稅令:

    1. 受贈
    2. 無償租用
    3. 出口升級後復運進口

    請至採購組網頁/服務項目/外購結匯免稅專區取得詳細資訊

  • Q9
    教學研究用品在辦理進口通關時,僅能透過免稅令來免除稅賦嗎?
    A

    透過免稅令是最正規的方式且無需繳交保證金予海關。但仍有下列二項之適用:

     1.若國外出借人可向該國外貿協會申請「暫准通關證」則可不辦理免稅令,但暫准通關證效期通常僅有一年,且需由出借人繳納保證金予該國外貿協會。

    (關稅法第54條:納稅義務人得以暫准通關證替代進口或出口報單辦理貨物通關,該貨物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 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逾期未復運出口者,其應納稅款由該證載 明之保證機構代為繳納;逾期復運進口者,依法課徵關稅。 適用暫准通關證辦理通關之貨物範圍、保證機構之保證責任、暫准通關證之簽發、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若借用物品係短期需用,自進口後6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則亦可透過繳交保證金予海關的方式逕行辦理進口。

    (關稅法第52條: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
    前項貨物,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應於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復運出口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

     

    另,學校出口用品至國外,於出口後一年內原貨復運進口者,並於出口時繳交保證金予海關,亦得免辦進口免稅令。

    (關稅法第53條: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前項貨物,如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進口期限者,應於復運進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出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復運進口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