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驗人員: 採購組指派下列採購案之主驗人員:
(1)一般採購:【系所】採購案金額達30萬元(含)以上,【行政單位】採購案金額逾15萬元。
(2)科研採購: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案金額達100萬元(含)以上。 未達前述採購金額之驗收,由各單位依權責指派主驗人員(必須為依人事法規進用之本校教職員或研究人員如職員、幹事、博後、專任研究助理或研究員等)。
2.會驗人員:依據採購法細則第91條,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通常為老師交付負責測試或使用人員及請購人(老師本人到場)。
3.廠商代表:通知得標廠商指派代表到場驗收,若廠商因故無法派員參加,依據採購法細則第96條,機關仍得辦理驗收。但請於此欄位註記「經通知,廠商未派員到場」。
4.監驗人員:依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本校由主計室負責各項預算科目之審核人員擔任。
5.協驗人員:依據採購法細則第91條,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財物及勞務採購通常此欄位無需商請前述人員擔任,故此欄位保持空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