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8-12-27
更新日期:2018-12-27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辦理方式(財物/勞務)
注意事項:為避免與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成立契約,請於【簽訂採購紀錄前(當日)】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察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經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之情形,並將該查詢結果印出附於採購紀錄之後。
- 未達100萬元之採購案授權各單位自行辦理,如需訂定契約,該契約應由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及本校(印信及校長官印)雙方用印;送文書組用印前須由採購組及主計室審核。
- 承上,授權各單位自行辦理者:逾新台幣15萬元者應辦理驗收。採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款者,請於完成驗收後,檢附採購案全宗送採購組審查(限財物/勞務);採分期/分批付款者,請於第1次付款(含借款)前檢具本案請購文件、採購紀錄及查驗或部分驗收文件送採購組審查(請先參考辦理檢核表各項予以檢視)。
- 現行請購作業得免會相關單位之情形:
(1)依101年4月23日簽,系所未達30萬元、行政單位10萬元以下免會主計室。
(2)依101年9月14日簽,以科技部經費辦理者免會研發處,但如有疑義仍由研發處認定。
- 112至113年度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門檻金額為:財物:新臺幣1,596萬元,工程:新臺幣1億9,961萬元。超過上揭金額之採購案件應依GPA規定辦理。此門檻金額未來將逐年降低,並依匯率調整。
- 依我國加入GPA承諾開放清單附錄一附件四第4點,研究發展服務有關之勞務採購非屬我國承諾開放之範圍。
- 本校要點第6點第4款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經公告程序逕洽特定廠商辦理(得視個案辦理審查):
- 補助或委託機關指定洽特定廠商辦理之採購,或本校投標文件已敘明分包對象並經補助或委託機關納入契約者。
- 如為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辦理審查之決標程序:
- 訂有底價:審查評定優勝序位→依序議價。
- 未訂底價:審查評定優勝序位→以序位第一之優勝廠商為供應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