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9-01-16
更新日期:2019-01-16
小額採購(新臺幣15萬元以下)
- 重要提醒:為避免與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成立契約,請於【通知廠商採購決定、履約(交貨、施作)或訂購前(當日)】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察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經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之情形,並將該查詢結果印出附於請購文件之後。
- 辦理總務處列管經費之採購案。
- 使用回數票,政府規費及講師費用者,不需填具請購單逕自報帳即可。
- 凡使用總務處經費時,請先至臺灣大學帳務系統填具財產物品請購單,並多加利用回收紙列印,節省紙張救地球森林資源!!
- 各單位請購大型飲水機〈非桌上型開飲機〉,應先簽會環安衛中心,後送本組辦理。
法源依據:
- 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3項: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函: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以下。
相關參考資料:
相關檔案
- 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5月7日工程企字第11200138971號函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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